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因長期無端私下收受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餽贈襯衫共12件,且未迴避翁茂鍾的案件,去(2021)年9月遭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審理後,今(8)日判不受懲戒,其餘免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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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認為,鄭小康和翁茂鍾飲宴且未自行迴避,沒有違失而不受懲戒;至於收受襯衫、宣判後打電話給翁茂鍾有違失,應受罰款懲戒,但因已逾5年時效而免議。

富商翁茂鍾涉與不少司法官不當往來事件,監察院前(2020)年先彈劾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並要求司法院展開調查,結果查出,鄭小康收受襯衫、曾任翁茂鍾案審判長未予迴避,判決後聯繫翁茂鍾,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審查後遭彈劾。

職務法庭開庭時,鄭小康談起跟翁茂鍾的關係,鄭說,因參加友人子女婚宴,與同桌的留日返國企業家第二代翁茂鍾認識。之後,他要請陳姓友人吃飯,陳問翁能不能一起,那是第2次偶遇翁。鄭表示,當時翁說有餘布打算製成襯衫,當公關品送給席間人士,在座人士都客氣謝謝翁,直到收到第2件襯衫才覺得不妥,打給翁要翁「不要再送了」,因翁說「襯衫約300元,價值不高,請別嫌棄」,基於禮貌就沒退,怎知後續還是不定期收到襯衫,是他「太輕忽了」。

對於遭疑未迴避且在宣判後主動打給翁,鄭解釋,當時剛從最高行政法院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根本不知道怡華公司的老闆,跟送襯衫的佳和老闆都是翁茂鍾;因怡華另一個案件也敗訴,基於曾有數面之緣,才打給翁勸說「經營公司要守法」。鄭數度道歉,稱事發至今已有深切反省,對監察院及司法院的指教虛心接受。

監察院主張,鄭的違失行為包含2005、2006及2008年與翁3次宴飲,至2015年9月止共收12件襯衫,未迴避2件翁的案件,宣判後致電翁,以最後違失行為計算,沒有超過追懲時效,且時間橫跨《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應以一體性評價,不能切割新法及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