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三度抽失智人瑞當國民法官」,司法院表示,法院前後會有4次篩選,並去除資格不符的國民,期間也會通知被抽中的人,以利民眾自我資格申告或知曉到庭日期,非三次抽中張老太太擔任國民法官,但感謝各界的意見回饋,目前將研議在更早的階段,讓被抽中者表達意願。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凡年滿23歲以上、在地院管轄區域內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都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並沒有年齡上限的限制。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表示,因許多長者身體健康、思慮清晰,具豐富的社會經驗,可協助司法,讓審判更能反映國民社會正當法律感情,因此,70歲以上的長者也能當國民法官。
然而,日前有媒體報導,桃園一名高齡101歲的失智人瑞,3度接到擔任國民法官的通知,讓家屬直呼離譜。
司法院表示,擔任國民法官是權利與義務,但像張老太太的情形,則可以年齡(70歲以上)或身體因素為由拒絕;此外,教師、學生、或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有重大需要(例如長照的主要照護者)也可拒絕。
目前流程是先從轄區戶籍資料中,隨機抽選出一定名額的國民,編入名冊1,去除不符資格者,再編成名冊2,此時,法院會通知名冊內的人,以利自我資格申告;當有具體個案需要選任國民法官時,法院會從名冊2中隨機抽選出一定名額的人,再編入名冊3,並再次通知他們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此時,除可自我資格申告外,也可以年齡、身體、家庭因素為由拒絕。
司法院表示,張老太太的情形,是收到前一次的名冊2通知時,還沒審核到「年齡、身體因素」的部分,所以仍可能被抽選後編入「名冊3」並收到通知,但收到「名冊3」的通知後,仍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工作;此為溝通不良,將以此為戒,重新檢討SOP。
目前規定,「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可從初選名冊中除名,不會再收到後續的通知。如果屬於「有重大身心疾病,但沒有經過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即使收到法院通知(名冊3),只要檢附相關證明,也可向法院表示拒絕。
司法院表示,因張老太太的意見回饋,正評估讓有重大身心疾病,但並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民眾,甚至有其他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正當事由的民眾(如年滿70歲),可以在更早的階段就表達意願,並由法院予以適當回應,以減少民眾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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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表示,因許多長者身體健康、思慮清晰,具豐富的社會經驗,可協助司法,讓審判更能反映國民社會正當法律感情,因此,70歲以上的長者也能當國民法官。
然而,日前有媒體報導,桃園一名高齡101歲的失智人瑞,3度接到擔任國民法官的通知,讓家屬直呼離譜。
司法院表示,擔任國民法官是權利與義務,但像張老太太的情形,則可以年齡(70歲以上)或身體因素為由拒絕;此外,教師、學生、或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有重大需要(例如長照的主要照護者)也可拒絕。
目前流程是先從轄區戶籍資料中,隨機抽選出一定名額的國民,編入名冊1,去除不符資格者,再編成名冊2,此時,法院會通知名冊內的人,以利自我資格申告;當有具體個案需要選任國民法官時,法院會從名冊2中隨機抽選出一定名額的人,再編入名冊3,並再次通知他們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此時,除可自我資格申告外,也可以年齡、身體、家庭因素為由拒絕。
司法院表示,張老太太的情形,是收到前一次的名冊2通知時,還沒審核到「年齡、身體因素」的部分,所以仍可能被抽選後編入「名冊3」並收到通知,但收到「名冊3」的通知後,仍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工作;此為溝通不良,將以此為戒,重新檢討SOP。
目前規定,「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可從初選名冊中除名,不會再收到後續的通知。如果屬於「有重大身心疾病,但沒有經過法院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即使收到法院通知(名冊3),只要檢附相關證明,也可向法院表示拒絕。
司法院表示,因張老太太的意見回饋,正評估讓有重大身心疾病,但並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民眾,甚至有其他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正當事由的民眾(如年滿70歲),可以在更早的階段就表達意願,並由法院予以適當回應,以減少民眾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