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施暴的前男友林秉樞,日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新北地院3月21日裁定駁回。律師以林秉樞名義向新北院提抗告,高院認為,4月7日才提出抗告,已超過法定抗告期間,駁回確定。
高院表示,除有特別規定外,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新北地院裁定是在3月30日送達台北看守所,由林秉樞親自簽名捺指印收受;林收到裁定後,沒有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而是由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的利益,以被告名義具狀提起抗告。
高院指出,抗告期間應「以被告所在地為扣算標準」,也就是從3月31日起算,4月4日屆滿,但因遇到兒童節、清明節,因此可算到4月6日;但律師卻在4月7日才提抗告,無從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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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抗告期間應「以被告所在地為扣算標準」,也就是從3月31日起算,4月4日屆滿,但因遇到兒童節、清明節,因此可算到4月6日;但律師卻在4月7日才提抗告,無從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