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籍台灣大學化工系學生陳皓揚,在2015年12月間,虐殺貓咪「大橘子」、「斑斑」,校方勒令退學,動保處依違反動保法判刑10月,陳男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判陳皓揚敗訴,他再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24)日駁回,判其退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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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發生於2015年12月28日,陳皓揚在台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大橘子」流浪貓,後台大審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記兩個大過、兩小過處分,不料他竟在2016年8月2日,再度虐殺台北市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事後更將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接著4天後向警方自首。

接連兩起虐殺貓咪犯行,台大勒令退學處分,陳男因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認定,陳皓揚為國立大學學生,是高級知識分子,更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竟先後2次殘害貓隻,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的名譽;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退學,合法有據,判陳男敗訴。陳男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後,認台大退學處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裁量逾越或濫用等違法情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