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孫安佐涉在美國製槍未遂,一審以無審判權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一審認定無誤,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公訴不受理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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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於,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涉嫌於民國107年1月間在美國網購槍枝零件,並因向同學聲稱將持槍朝學校射擊而遭逮捕,隨後於美國服刑238天後遭遣返,於107年12月11日入境台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認為,台灣法院對孫安佐在美犯行具有審判權,偵查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1月底認定,孫安佐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改造手槍未遂罪,但此行為為犯罪地即美國法律所不處罰,依刑法規定法院無審判權,諭知公訴不受理。

案經檢察官上訴,高院認為,Polymer80為美國合法武器生產廠商,孫安佐將合法購買的Polymer80廠牌80%下槍身加工,在台灣該當製造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在美國顯然屬不罰行為,否則將產生消費者合法購買Polymer80出廠80%下槍身,經該公司提供加工手冊,卻不能實際從事任何加工的荒謬現象。

高院指出,孫安佐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未遂犯行,並不該當美國聯邦法典、賓州法律的處罰要件,依刑法規定法院無審判權,應諭知不受理,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