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衛生局7年查獲新資生藥局陳列過期感冒液,依《藥事法》應裁3萬元罰鍰,未料,2名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卻涉嫌護航「能不罰就不罰」,被依圖利罪起訴。一審判2人無罪,不過,高院認定2人共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今(22)日改判陳1年8月、許判2年,緩刑2年,均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檢方指控,2015年9月18日,衛生局人員到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的新資生藥局稽查,查獲違法陳列已逾保存期限藥品。新資生藥局負責人配偶因曾任桃園市藥師工會理事及幹部,故向藥師工會秘書抱怨,秘書再向曾任藥師工會理事長的陳世璋告知,陳、許商討後,共同施壓下屬免罰新台幣3萬元,而改為「行政指導」,涉嫌關說、圖利。
桃院認為,無法證明陳、許有商討新資生案,以及有態度堅決、明確指示下屬免罰,僅能證明陳世璋有與下屬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等,不足證明有圖利犯意,判處無罪。
高院認為,許、陳分別主管或監督藥品稽查、裁罰,新資生藥局被發現陳列劣藥,依法就應裁處,沒有行政指導空間,況且新資生藥局違反《藥事法》的情節,與其他違反陳列劣藥案件無明顯不同;陳承認秘書曾打給他,許沒附理由就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可見有圖利意圖,檢方上訴有理,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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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院認為,無法證明陳、許有商討新資生案,以及有態度堅決、明確指示下屬免罰,僅能證明陳世璋有與下屬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等,不足證明有圖利犯意,判處無罪。
高院認為,許、陳分別主管或監督藥品稽查、裁罰,新資生藥局被發現陳列劣藥,依法就應裁處,沒有行政指導空間,況且新資生藥局違反《藥事法》的情節,與其他違反陳列劣藥案件無明顯不同;陳承認秘書曾打給他,許沒附理由就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可見有圖利意圖,檢方上訴有理,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