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辦公室主任陳玉臺,被控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333萬餘元遭起訴。潘懷宗、陳玉臺均於審理時認罪,並請求法官給予緩刑。士林地院考量潘、陳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今(15)日依4個貪汙罪,判潘、陳各1年11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各支付公庫50萬元、3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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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4名人頭分別遭判1年9月至2年,緩刑2年至3年,另要分支付公庫5萬元至15萬元不等。

檢方指控,潘、陳於2010年至2021年間,利用人頭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每月最高可請領24萬,陳代為保管存摺,補助費一進帳戶即提領出現金,用於支付紅白帖,買禮物送給里長,潘辯稱是「選民服務」。

士院先前開庭時,潘懷宗辯護律師團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其中,律師魏憶龍說,自己與潘是議會前後任同事,同樣是軍公教子弟,錢都不夠用,對於潘挪錢他「感同身受」,錢沒有進私人荷包,做選民服務只是「取之於公,用之於公」。

另名辯護人李永然主張,挪用公費做選民服務,從法律角度來看確有不當,但潘未曾受過法律訓練,可能便宜行事,且偵查時已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加上潘罹癌、化療中,仍秉持學者精神關懷社會,請法官考量情輕法重,給予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