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劉姓男子今年4月間確診,台北市衛生局僅口頭通知居家隔離,未補發居家隔離通知書,劉男認為剝奪人身自由,聲請提審。北院雖裁定駁回,但認定口頭通知居隔的行政命令無效。
劉男指出,他於4月17日因直接接觸確診者,台北市衛生局核發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強制他居家隔離到4月23日。他隨後於4月19日PCR陽性確診,多次要求衛生局補發確診者居家隔離通知書,但衛生局未回應且繼續要求他居家隔離。
劉男認為,衛生局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不僅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的規範,也違背司法院釋字第384、588、636、708號解釋意旨,以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人身自由規定,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北市衛生局表示,因為政府系統當時還在轉換,以電話告知劉男居家隔離待10天才能出來。這段期間會上電子圍籬,一人一室不得外出。另系統正式上線後,會盡快以手機簡訊形式補發電子通知書。
北院審理後指出,近來國內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者與日俱增,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發展,持續修訂調整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內容,然而對確診者而言,可能無法知悉目前最新隔離期間及應遵守事項等情形。
北院表示,主管機關更應以書面或電子簡訊等其他形式,明確告知確診者隔離期間及應遵守事項,使確診者有所適從。
北院認為,衛生局僅以口頭方式對劉男所為的居家隔離行政處分,未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使劉男知悉隔離期間以及應遵守事項,其瑕疵已達到重大及明顯的程度,應屬無效。衛生局對劉男所為口頭告知繼續隔離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不過,北院指出,劉男因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所載隔離期間僅至4月23日,劉男於4月24日聲請提審,其人身自由並未受到拘束,難認有逮捕、拘禁的事實,依提審法規定,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編輯:李錫璋)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國外入境後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0800-001922」,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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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認為,衛生局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不僅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的規範,也違背司法院釋字第384、588、636、708號解釋意旨,以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人身自由規定,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北市衛生局表示,因為政府系統當時還在轉換,以電話告知劉男居家隔離待10天才能出來。這段期間會上電子圍籬,一人一室不得外出。另系統正式上線後,會盡快以手機簡訊形式補發電子通知書。
北院審理後指出,近來國內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者與日俱增,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發展,持續修訂調整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內容,然而對確診者而言,可能無法知悉目前最新隔離期間及應遵守事項等情形。
北院表示,主管機關更應以書面或電子簡訊等其他形式,明確告知確診者隔離期間及應遵守事項,使確診者有所適從。
北院認為,衛生局僅以口頭方式對劉男所為的居家隔離行政處分,未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使劉男知悉隔離期間以及應遵守事項,其瑕疵已達到重大及明顯的程度,應屬無效。衛生局對劉男所為口頭告知繼續隔離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不過,北院指出,劉男因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所載隔離期間僅至4月23日,劉男於4月24日聲請提審,其人身自由並未受到拘束,難認有逮捕、拘禁的事實,依提審法規定,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編輯:李錫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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