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今(10)日公告2家違反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業者,一家是在營業場所刊登徵人廣告寫到「誠徵洗碗歐巴桑」,另一家是徵人時寫到「要搬重男性佳」,均被認定有就業歧視,對於求職者性別有差別待遇,各開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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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人廣告揭示「限女性」、「男性佳」等文字,都屬於就業歧視,影響就業機會平等。(圖/高雄市勞工局提供)
▲在徵人廣告揭示「限女性」、「男性佳」等文字,都屬於就業歧視,影響就業機會平等。(圖/高雄市勞工局提供)
高雄市勞工局表示,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雇主從工作者求職階段至解僱離職,不得因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特質」而對勞工有不利之對待。所以在徵人廣告揭示「限女性」、「男性佳」、「徵女會計」、「徵門市小姐」、「五官端正」、「年齡50歲以下」、「限本地人」等文字,都屬於就業歧視,影響就業機會平等。

高雄市勞工局並指出,現在求職管道多元,許多店家也會透過網路社群徵人,而違法廣告一經刊登即已違法,不會因為下架或修正而免除法律責任。

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是為了保障國民均等就業機會,訂有就業歧視禁止規定,立法公布施行迄今各已超過30年與20年,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