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若「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守規定可處有期徒刑或開罰。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指出,「疑似」有高度不確定性,若快篩結果為偽陰、偽陽,當事人並無隱瞞「罹患」的意圖,卻又被入於此刑責,「疑似」罹患的規定是否妥適,應審視法條的合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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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民眾使用快篩試劑後檢測結果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而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院法制局指出,COVID-19的症狀與流感多有相似之處,一般民眾不易、甚至無法辨別,現在的防疫要求有症狀的人民須自行篩檢,但要求自篩的前提,是假設民眾具有與專業醫護人員的採樣技術水平,或有品質良好的篩檢劑,否則篩檢的不正確性或陰性的可能性極高。

法制局表示,這種假設似乎不夠務實,如自篩陰性有何意義,甚且自篩者誤以為陰性,以致到處傳染而不自知,是否又有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法制局說,特別條例第13條的「疑似」罹患規定,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對象包括嬰兒、孩童、無法研判自身病況的患者,若自篩不論結果是偽陰、偽陽,當事人並無隱瞞罹患的意圖,卻被入於此刑責,疑似規定是否妥適,應審視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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