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戚姓女子涉以沖冷水等方式虐待97歲公公致死,一審無罪,二審改判15年;高院更一審今天傳喚製作鑑定報告的精神科醫師作證,釐清戚女行為時的辨識力與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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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戚女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民國107年12月間,連2天將公公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擺放冷凍魚肉與雞肉等方式虐待。

戚女與公公激烈拉扯、推擠,導致公公跌倒撞到地磚、馬桶;戚女甚至腳踏公公胸口,導致年邁、體弱的公公死亡。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戚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無罪,監護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依殺人罪判刑15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進行證人詰問程序,戚女數度舉手表示有話想對檢察官說,還稱自己是過動兒,請求能夠站一站,一度在法庭內踱步。

更一審傳喚進行本案鑑定的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師楊逸鴻作證,楊逸鴻面對辯護人詰問時表示,戚女患有情感性思覺失調症雙極型,對現實理解能力有部分障礙,行為時受嚴重病症影響而無行為能力。

戚女的辯護人並當庭請法院出示戚女案發後所做的警詢、偵查、聲押訊問等筆錄,指戚女案發後初期簽名大而潦草,甚至像鬼畫符;楊逸鴻回應,戚女簽名字體大小與潦草程度距案發越遠而越小、越清楚,應與簽名當時的情緒、認知能力有關。

楊逸鴻面對檢察官詰問時則指出,急性期的精神狀態也是波動的、時好時壞,在發病嚴重的時期,會對特定事務失去判斷力,並非對所有事務都失去判斷力。

面對法官提問時,楊逸鴻證稱戚女行為時的選擇能力不佳,有時欠缺、有時降低,避免逮捕能力也有所降低;他舉例,戚女鑑定時提到幻聽,但要他不要寫在報告,怕被法院人員取笑,但若要避責,應該是建議他將幻聽寫進報告才是。

法官再問戚女行為時的忍耐、遲延能力如何,楊逸鴻認為,戚女當時衝動性很強,依精神症狀的妄想、情緒馬上行事;審判長庭末諭知,本月9日上午繼續審理。(編輯:李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