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行員監守自盜案頻傳,公股行庫也出包,除兆豐銀行前行員涉及挪用ATM鈔箱現金及客戶存款新台幣877萬元,華南銀行也有前行員挪用客戶存款236萬元,金管會今(2)日對2家公股行庫各開罰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說明,兆豐銀行中山分行單位主管因獲悉前行員疑似遭遇詐騙且有向其他行員借貸,經約談案關人員發現,其多次挪用ATM鈔箱現金及以延遲入帳方式挪用客戶存款, 從110年7月6日至8月13日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ATM鈔箱現金及客戶款,違法行為時間約39天,挪用金額共計877萬5950元,涉及挪用存款客戶1戶。
金管會認為,兆豐銀行在辦理ATM裝補鈔與故障排除作業、委外保全收回客戶現金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另外,金管會也發現華南銀行林口分行前行員利用職務之便,在110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間,以更正(EC)交易、遲延入帳或重複執行存摺取款交易等方式,挪用客戶存款及繳稅等款項計14筆,涉及客戶數計11戶,金額約236萬元,也顯示華南銀行存匯交易及會計日終結帳作業,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也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華南銀行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同時,金管會也要求兆豐銀行及華南銀行將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
對於遭金管會開罰400萬元,兆豐銀行也說明,是在110年8月主動發現,分行主管發現同仁異狀,經懇談後陳員自承在110年6月下旬遭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成員詐騙,為彌補投資資金缺口所致,而且在案發後,兆豐銀行也主動通報主管機關,解僱陳員、並向檢調機關提出告發、追究民刑事責任。經清查,這次遭竊取及挪用款項共新台幣800餘萬元,挪自客戶的款項,兆豐銀行已全數先行返還,客戶權益不受影響,也懲處相關違失主管及同仁以茲警惕。
針對此案作業面執行未落實部分,兆豐銀總行也立即通盤檢視內控機制及強化查核管理措施,並增設ATM即時監控系統,由總行業管單位於遠端分組監看,主要抽查分行辦理ATM鈔箱補鈔或盤點作業有助掌握各分行ATM作業情況,確保分行落實四眼原則,期藉強化內控措施,杜絕類似舞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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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認為,兆豐銀行在辦理ATM裝補鈔與故障排除作業、委外保全收回客戶現金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另外,金管會也發現華南銀行林口分行前行員利用職務之便,在110年10月27日至11月12日間,以更正(EC)交易、遲延入帳或重複執行存摺取款交易等方式,挪用客戶存款及繳稅等款項計14筆,涉及客戶數計11戶,金額約236萬元,也顯示華南銀行存匯交易及會計日終結帳作業,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也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華南銀行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同時,金管會也要求兆豐銀行及華南銀行將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
對於遭金管會開罰400萬元,兆豐銀行也說明,是在110年8月主動發現,分行主管發現同仁異狀,經懇談後陳員自承在110年6月下旬遭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成員詐騙,為彌補投資資金缺口所致,而且在案發後,兆豐銀行也主動通報主管機關,解僱陳員、並向檢調機關提出告發、追究民刑事責任。經清查,這次遭竊取及挪用款項共新台幣800餘萬元,挪自客戶的款項,兆豐銀行已全數先行返還,客戶權益不受影響,也懲處相關違失主管及同仁以茲警惕。
針對此案作業面執行未落實部分,兆豐銀總行也立即通盤檢視內控機制及強化查核管理措施,並增設ATM即時監控系統,由總行業管單位於遠端分組監看,主要抽查分行辦理ATM鈔箱補鈔或盤點作業有助掌握各分行ATM作業情況,確保分行落實四眼原則,期藉強化內控措施,杜絕類似舞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