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新增教保人員不當管教幼兒者最高處6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若曾有性騷擾、體罰、霸凌幼兒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若違法得處機構負責人最重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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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若對情節重大,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同時,新條文也修正教保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對於曾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三讀條文並規定,若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的教保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處負責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