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案,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義務投保人若未於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內訂立強制車險契約,得註銷牌照。
三讀通過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案中,將微型電動二輪車列入強制車險範圍,若未依規定投保,將處750元至1500元以下罰鍰。而投保義務人若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法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
立法院於4月19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動力的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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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4月19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動力的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