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如有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為因應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第785號解釋指出,獄政消防、警察等輪班機關人員,全年無休服務民眾,卻沒有工時上限和合理的加班補償,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
《公服法》修正案第4條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三讀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機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機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機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條文明訂,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新條文也明定加班時數上限: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但如果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但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的義務。另外,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同時,針對舊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職部分,修正條文載明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且公務員依個人才藝表現,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不過,上述行為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同時,院會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例如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最多2年。
三讀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的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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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服法》修正案第4條原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三讀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機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機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機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條文明訂,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上述辦公時數及休息時數,包括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原則上,可以予以調整。
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新條文也明定加班時數上限: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但如果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但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的義務。另外,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的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同時,針對舊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職部分,修正條文載明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且公務員依個人才藝表現,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不過,上述行為若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同時,院會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等,例如明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的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最多2年。
三讀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的限制或必要範圍內的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