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將鐵道局入法,明定監理權責;新增國營鐵道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觀光鐵路收費將可鬆綁;同時也規定鐵道局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的調查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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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修法後,第4條規定有關鐵道的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鐵道局負責,使鐵道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

因應台鐵公司化進程,也新增《鐵路法》第21條之1,國營鐵路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其經營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限制,若屬於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

《鐵路法》第41條也規定,鐵道局應定期、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道的工程等狀況,若有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限期改善,必要時應停止其部分或全部運作,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

為推動觀光鐵路,新增《鐵路法》第47條之1,路線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可依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

另外運安會已在2019年成立,為了雙方調查權責與避免行政資源重複,新增《鐵路法》第56條之6,明定鐵道局對鐵路運轉中發生的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

《鐵路法》第70條也規範對於跨越、侵入情況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法後增訂對於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致重傷者可處10萬以上、30萬以下,致人死亡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