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6)日核釋預售屋買受人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的金額,取得購屋預約單、也就是俗稱的「紅單」,因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自去(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外界反映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獲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的不合理情形,去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納稅義務人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課稅範圍。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
另外,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的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也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去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今年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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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是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的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
另外,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的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也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去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今年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