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2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OTT TV草案)架構,主軸為提升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健全環境、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並帶動我國內容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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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表示,該會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研議之「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為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之一般性規範,因此,本次提出之OTT TV草案亦接軌數通法草案,改採層級化方式管理。

NCC進一步說明,OTT TV草案維持五章,相較109年版草案,納管方式由自願登記改為行為管理,且為避免增加中小型業者過多負擔,在義務方面,採取層級化設計,其中一般義務規範包括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之服務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得有不當內容等,除未達一定規模者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均需遵守;該會亦得考量使用者數量、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告應辦理登記之業者名單,並要求其遵守特別義務規範,如:設置我國內容專區或投入我國內容產製、加入或成立自律組織等,以落實義務層級化之精神。

NCC特別強調,為回應109年版草案公開後,外界對於防治盜版侵權之關注,本次OTT TV草案新增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提供之視訊內容違反著作權法,NCC針對多次侵權之業者得以糾正其相關不當營業行為之機制。

NCC最後表示,OTT TV草案條文文字後續將在該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對外周知,屆時歡迎產、官、學、研各界提供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