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署立醫院採購弊案,前衛生署(現為衛福部)新竹醫院內科主任及放射科主任溫斯企、李孟儒被控在醫療器材採購案中收廠商賄款,一審遭判各判3年8月、9年,高院更二審認定,無法認定有貪汙對價關係,今(25)日改判2人無罪確定。
號稱醫界最嚴重弊案,當時牽連24位當時署立醫院各科別名醫、主治醫師及10多名醫材業者,檢調曾多次發動偵查作為,先後起訴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和多名署立醫院正副院長。
黃焜璋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刑15年、250萬犯罪所得沒收定讞;基隆醫院前院長李源芳遭判8年,10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定讞。
至於溫斯企、李孟儒,一審時各被判3年8月、9年徒刑,高院更一審時就改判2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調查不完備,去年3月將2人涉案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指控,新竹醫院於2008年間,依合約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奇異牌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系統專用之X光管球(X-raytube)」採購案,溫斯企在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交付的10萬5000元賄款;同年度另一起公開招標案,也就是「磁振造影掃描儀合作案」採購案,李孟儒在宜德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交付的120萬元賄款,儀器正式運轉後按月提撥合作拆帳款46萬524元的賄賂。溫斯企、 李孟儒均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更二審認為,檢察官的指控主要是憑溫、李的共述與證人證述,但沒有補強證據證明李收受120萬元,也沒有證據證明溫與廠商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之合意,認知事後能收錢,至於按月提撥拆帳,是廠商對醫院的合作案捐助,並非由李個人取得,難認有對價關係或收賄犯意,因此將2人改判無罪。
不過,更二審表示,溫斯企未能能嚴守分際,私下收受廠商所交付之酬謝款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職業守則》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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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焜璋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刑15年、250萬犯罪所得沒收定讞;基隆醫院前院長李源芳遭判8年,100萬元犯罪所得沒收定讞。
至於溫斯企、李孟儒,一審時各被判3年8月、9年徒刑,高院更一審時就改判2人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調查不完備,去年3月將2人涉案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指控,新竹醫院於2008年間,依合約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奇異牌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系統專用之X光管球(X-raytube)」採購案,溫斯企在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交付的10萬5000元賄款;同年度另一起公開招標案,也就是「磁振造影掃描儀合作案」採購案,李孟儒在宜德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交付的120萬元賄款,儀器正式運轉後按月提撥合作拆帳款46萬524元的賄賂。溫斯企、 李孟儒均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更二審認為,檢察官的指控主要是憑溫、李的共述與證人證述,但沒有補強證據證明李收受120萬元,也沒有證據證明溫與廠商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之合意,認知事後能收錢,至於按月提撥拆帳,是廠商對醫院的合作案捐助,並非由李個人取得,難認有對價關係或收賄犯意,因此將2人改判無罪。
不過,更二審表示,溫斯企未能能嚴守分際,私下收受廠商所交付之酬謝款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職業守則》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