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第65條、第81條,將計程車客運業納入應強制投保旅客責任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將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並明定應有1年宣導期。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委張廖萬堅等18人提案指出,公車、客運、遊覽車、捷運、台鐵、高鐵、飛機與客船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法律均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責任險,獨漏計程車,對於計程車乘客保障不周。

根據交通部統計資料指出,全國約有91萬餘輛計程車,其中49%未投保旅客責任險。2020年7月15日就曾發生,有計程車至台中港載客,因天候惡劣視線不清導致墜海,其家屬處理理賠問題時,才發現該計程車就未保旅客責任險。

《公路法》修正條文今三讀通過,明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條文規定,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計程車客運業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

另外未投保的計程車約有45萬輛,有待宣導投保強制旅客責任險,因此條文也規定,計程車客運業自修正公布日起1年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