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員也要比照正副總統、五院院長、立委等公開財產資料!立法院今(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申報對象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到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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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縣市首長以上等級的公職人員要公開財產資料,但縣市議員不用,行政院院會4月21日通過法務部所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共14個版本的修正草案,經討論後,大致上按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自公布日施行。

初審條文規範,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的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如果是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另外,目前縣市議員申報財產不用刊登公報及公告,財產變動時也不用每年辦理變動申報;立委劉世芳、邱臣遠、湯蕙禎、羅致政、陳秀寳等希望修法,將縣市議員納入應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的對象,此部分也初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