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0)日三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大陸地區必須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等機構審查,違者最高處1000萬元以下罰鍰。
近期中國的公司經許可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卻從事逾越許可的業務活動;或規避投資審查、刻意掩飾、隱匿身分獲資金來源,並透過他國公司名義違法來台投資、挖角人才。
三讀法條規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的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大陸地區必須申請並接受審查。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法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也不可把自己名義提供或容許前述的人使用而從事投資。違者可處12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緩。
另外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也不可把自己名義提供或容許前述的人使用而為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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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法條規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的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大陸地區必須申請並接受審查。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法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也不可把自己名義提供或容許前述的人使用而從事投資。違者可處12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緩。
另外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也不可把自己名義提供或容許前述的人使用而為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