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礦業法》修法草案,刪除「霸王條款」,強化環境保護,並要求未曾辦理環評的礦場一次性補辦理環評。經濟部礦務局指出,在經過歸零思考,政院版礦業法修法草案將於今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回應各界期待。
礦務局表示,在經過歸零思考,就各界所關注的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進行跨部會溝通整合,再就土地使用權取得及礦場加強管理等相關條文,除了修正部分文字外,還加強立法說明,經報行政院審查通過。
此次修法共有6大重點,包括,第一、刪除俗稱「霸王條款」,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以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第二、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如果在修法完成後,在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第三、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針對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如果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第四、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就進行資訊公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第五、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落實總量管制,提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及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的整復規定及罰則。
第六、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的經費來源,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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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共有6大重點,包括,第一、刪除俗稱「霸王條款」,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以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第二、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求礦業權者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如果在修法完成後,在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並增訂環境維護計畫及礦場關閉計畫。
第三、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針對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如果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第四、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就進行資訊公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
第五、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落實總量管制,提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加強礦場自我管理及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的整復規定及罰則。
第六、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的經費來源,並將回饋機制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