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刪除霸王條款,並要求未曾辦理環評的礦場,一次性補辦理環評;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送立法院審議後,經濟部與立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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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說,《礦業法》修法重視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對受開礦影響的當地居民新增回饋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兼顧經濟、環境、社會及產業的需求。

經濟部指出,經過歸零思考,各界所關注的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都進行跨部會溝通整合,再就土地使用權取得及礦場加強管理等相關條文,修正部分文字外並加強立法說明。

經濟部說,修法重點包括刪除現行第31條的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第47條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也就是刪除所謂的「霸王條款」

針對未辦理環評的礦場,經濟部指出,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為辦理環評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的礦場,要一次性辦理環境影響評,修法後一定時間內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經濟部說,原住民採取礦物資源,無須取得礦業權;另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諮商同意。

經濟部指出,若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修正通過後一定期間內,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

另外礦業申請案階段進行資訊公開程序,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