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集團旗下富華泰產品開發部協理翁世芳,因私下向廠商索取「好處費」,金額逾1300萬元人民幣,違反經理人與公司簽訂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遭鴻海求償近3年的報酬,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18)日駁回上訴,判翁男應賠償1000萬元確定。
翁男自2004年任職關係企業「鴻準精密工業」,隔年調至鴻海,再經指派至大陸深圳的子公司「富華泰」任產品開發部協理,負責新產品之研發及測試等業務,2008年12月間,翁男簽署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
鴻海發現,翁男和下屬優先洩漏富華泰打樣規格參數給廠商,親派工程師協助廠商解決技術及生產問題,竄改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還指示公司以高於一般市場價格向廠商購買產品,再私下索取「好處費」,違反大陸地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遭大陸法院判處8年確定。
鴻海主張,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的規定,做出影響公司商譽又違法的行為,向台灣的法院遞狀,索賠最近3年受領的報酬,求償1000萬元。
法院審酌約定書後,一、二審均認定,翁男違反約定書約定,計算2012年至2014年間所受領的報酬為1443萬5456元,鴻海請求他給付1000萬元,沒有超過翁男所受領報酬的範圍,自應准許,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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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發現,翁男和下屬優先洩漏富華泰打樣規格參數給廠商,親派工程師協助廠商解決技術及生產問題,竄改測試驗收結果為「合格」,還指示公司以高於一般市場價格向廠商購買產品,再私下索取「好處費」,違反大陸地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遭大陸法院判處8年確定。
鴻海主張,翁男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書的規定,做出影響公司商譽又違法的行為,向台灣的法院遞狀,索賠最近3年受領的報酬,求償1000萬元。
法院審酌約定書後,一、二審均認定,翁男違反約定書約定,計算2012年至2014年間所受領的報酬為1443萬5456元,鴻海請求他給付1000萬元,沒有超過翁男所受領報酬的範圍,自應准許,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