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今(13)日為了「三中案(中視、中影、中廣)」到高等法院開庭。因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曾說,有人意圖利用各種途徑影響三中案,媒體詢問馬英九時,他只點頭說謝謝。馬英九在法庭上主張無罪,請法院駁回上訴,並將答辯交給律師。
公訴檢察官邱智宏在法庭上主張,三中案本質上是金融案件,馬英九、中投前總經理汪海清、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3人身兼要職,涉嫌違反《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特殊背信等罪。
檢方表示,中投公司實質控制華夏公司,華夏又掌握中視、中廣及中影的股權;2005年12月間,很多契約都還沒講好,但約卻是先簽了再說,國民黨對外宣稱中投以40億元將華夏賣給榮麗公司,但榮麗只想買中視,而當時中視每股約13元,實際交易額只有8.95億元,其餘損失都由中投承受。
檢方指出,舊黨部大樓買賣也有隱藏版契約,當時大樓市值37億元,馬等人卻以23億元賤賣張榮發基金會,條件是其中2層樓無償提供國民黨使用;中影名下有3筆頗具價值的不動產,市值約20億元,最後卻以15億元為計算標準;中廣價值57億元,趙少康只出10億元買頻道,國民黨卻將97%股權及資產都給趙少康,讓趙少康實質支配中廣,後續也沒有把47億元移轉中投公司。
檢方點出三中案爭點應是這些買賣行為,有沒有符合程序原則?違反7日條款?《證交法》的核心是保障股東、債權人及社會金融秩序,質疑被告動機是否等於主觀犯意?推展政治目的可否用不合營業常規的手段?原審判決有無兼顧社會金融秩序的保障?檢方以熱門話題「快篩」為例,如果有企業佛心去用公司的錢買快篩送給全國人民,卻不符合營業常規手段,目的雖正當,但能合理化這種手段嗎?
馬英九則表示,檢方上訴無理由,請駁回;汪海清表示,剛才檢方提到他和張哲琛分別是行管會主委跟副主委,但真正的副主委是林永瑞,自己只是義務副主委,兩者是完全不同的職務,譯文製作不知是刻意還是不是故意,凡是提到林副主委的講話都沒有被譯出,希望法官審視。
汪說,他的意見跟一審言詞辯論筆錄的8點意見一樣,當年賣華夏只有2個原因,首先是因廣電法的限制、其次是華夏跟中視的經營陷入財務危機,他以專業經理人的立場,為了救中投才必須賣掉,希望法官回到15年前的狀況來審視是否合理。張哲琛請假。法官庭末諭知8月11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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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中投公司實質控制華夏公司,華夏又掌握中視、中廣及中影的股權;2005年12月間,很多契約都還沒講好,但約卻是先簽了再說,國民黨對外宣稱中投以40億元將華夏賣給榮麗公司,但榮麗只想買中視,而當時中視每股約13元,實際交易額只有8.95億元,其餘損失都由中投承受。
檢方指出,舊黨部大樓買賣也有隱藏版契約,當時大樓市值37億元,馬等人卻以23億元賤賣張榮發基金會,條件是其中2層樓無償提供國民黨使用;中影名下有3筆頗具價值的不動產,市值約20億元,最後卻以15億元為計算標準;中廣價值57億元,趙少康只出10億元買頻道,國民黨卻將97%股權及資產都給趙少康,讓趙少康實質支配中廣,後續也沒有把47億元移轉中投公司。
檢方點出三中案爭點應是這些買賣行為,有沒有符合程序原則?違反7日條款?《證交法》的核心是保障股東、債權人及社會金融秩序,質疑被告動機是否等於主觀犯意?推展政治目的可否用不合營業常規的手段?原審判決有無兼顧社會金融秩序的保障?檢方以熱門話題「快篩」為例,如果有企業佛心去用公司的錢買快篩送給全國人民,卻不符合營業常規手段,目的雖正當,但能合理化這種手段嗎?
馬英九則表示,檢方上訴無理由,請駁回;汪海清表示,剛才檢方提到他和張哲琛分別是行管會主委跟副主委,但真正的副主委是林永瑞,自己只是義務副主委,兩者是完全不同的職務,譯文製作不知是刻意還是不是故意,凡是提到林副主委的講話都沒有被譯出,希望法官審視。
汪說,他的意見跟一審言詞辯論筆錄的8點意見一樣,當年賣華夏只有2個原因,首先是因廣電法的限制、其次是華夏跟中視的經營陷入財務危機,他以專業經理人的立場,為了救中投才必須賣掉,希望法官回到15年前的狀況來審視是否合理。張哲琛請假。法官庭末諭知8月11日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