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年前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時,前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的助理王欣儀在送資料時,遭地上電源線絆倒,撞擊桌子導致右手骨折,手部功能受損,她向立法院提起國賠訴訟,求償441萬元。高院認為,任女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今(10)日判決立法院須國賠89萬餘元。可上訴。
任欣儀主張,每逢審查重大草案時,立法院都會湧入大批媒體記者,立法院沒有妥善規劃,在通道寬度不足下,仍放任各媒體在紅樓302室內任意鋪設、擺設電源線,導致2017年5月24日她送資料給王育敏時絆倒撞擊桌子而骨折,經治療後右上臂、手部仍有無法回復的功能障礙,目前仍在持續追蹤治療、復健,立法院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院反駁主張,任欣儀的僱主是王育敏而非立法院;此外,會議室電線管線已地下化,長期以來沒有意外發生,發生事故時沒有任何管線存在,任女應該是穿高跟鞋跑步不慎跌倒,立法院管理並無失當。
北院認定,任女確實被電線絆倒受傷,立法院也未舉證任女穿高跟鞋跑步自摔,判決國賠343萬餘元,立法院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會議室的電線線路橫越走到地面,設置有瑕疵且未貼標示警告,立法院在安全管理有所欠缺,但考量現場燈光明亮,會議桌之間走道地面橫越電線等線路並非難以目視發現,任女未注意路面狀況,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改判立法院僅須國賠89萬餘元。被上訴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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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反駁主張,任欣儀的僱主是王育敏而非立法院;此外,會議室電線管線已地下化,長期以來沒有意外發生,發生事故時沒有任何管線存在,任女應該是穿高跟鞋跑步不慎跌倒,立法院管理並無失當。
北院認定,任女確實被電線絆倒受傷,立法院也未舉證任女穿高跟鞋跑步自摔,判決國賠343萬餘元,立法院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會議室的電線線路橫越走到地面,設置有瑕疵且未貼標示警告,立法院在安全管理有所欠缺,但考量現場燈光明亮,會議桌之間走道地面橫越電線等線路並非難以目視發現,任女未注意路面狀況,應自負5成過失責任,改判立法院僅須國賠89萬餘元。被上訴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