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10)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78條及第82條修正案,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上級政府指派代理人員不得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解決實務上代理人資格爭議。
有鑑於新竹縣竹東鎮前鎮長羅吉祥於2019年因違反《選罷法》賄賂罪遭判刑,依法停職,新竹縣府指派羅吉祥妻子張順朋代理,張順朋贏得鎮長補選;此外,竹東鎮去年7名里長涉嫌收賄遭解職,張順朋指派7名代理里長中,有6人是被解職者家人,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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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今日修法,內政部表示,相當感謝立法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推動,讓這次修法順利通過,將有助於促進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會各界期待。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通過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法派員代理者也需要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
此外,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刪除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因犯該條例被留置而停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