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本土疫情大爆發,防疫政策也一再改變,5月12日起有條件地開放快篩陽性視為確診,也引發外界關注防疫保單是否有理賠,更讓產險業者頭大。政大法學院教授、也是保險法專家葉啟洲今(6)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表示,這會對產險業影響非常巨大,也不樂見產險業因為這個事件而危及清償能力,這不是社會大眾之福,因此,如何降低前述的偽陽性風險和道德危險對保險業帶來的負擔,需要大家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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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在重新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後,今日再次說明從5月12日起「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或「居家檢疫」這3類人,使用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且經醫事人員確認,就為確定病例條件。不過,這新冠肺炎病例定義的修正,不僅投保防疫險的民眾想問這樣可以理賠嗎?產險業更是緊張,就擔心確診定義擴大恐怕賠不完,產險公會則公開表示對此暫持保留立場。

政大法學院教授、也是保險法專家葉啟洲今日也提出看法。他認為,如果只是在防疫措施上視為確診,不能等同於保單上所約定的「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此一理賠條件。但是指揮中心似乎是同意醫師可以在遠距診斷下,以快篩陽性結果來做成確診的診斷,一旦經過醫師診斷,便可能符合保單的理賠要件,因此影響巨大,這一變化顯然會對於產險業者造成更大一波的衝擊。

他進一步分析,第一個是快篩偽陽性的問題。因為快篩偽陽性的機率高於PCR,一旦直接以快篩陽性來做確診認定依據,產險業者將會承擔偽陽性所造成的額外理賠責任。

第二個是道德危險的問題。因為快篩由居隔、居檢及自管者自己進行,而不是由醫事人員在醫院採檢,即便經由醫師遠距診斷,仍然存在者檢體或快篩器真實性的疑慮。

即便有以上疑慮,因醫師已經對被保險人進行診斷,形式上已經符合保單條款中「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此一理賠要件,所以保險業者是很難對診斷方式提出爭執的。

至於有人指稱「醫事人員」不等同於保單條款的「醫師」,這個爭執在他看來沒什麼意義。因為即便遠距診斷,依據醫療法也只有醫師能夠進行。所以「醫事人員」在臨床上必然就是「醫師」。

也有人提出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民法227-2),建議允許保險人退費終止契約。葉啟洲對這個主張也持保留看法。首先,主管機關並沒有這個權限賦予保險人終止權,這需要法律的明文。其次,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要件,必須情事變更為雙方當事人不可預見,且依原定效果顯失公平。

他表示,疫情擴大與防疫政策的改變,縱使產險業者「沒有」預見,也跟「「不可」預見不一樣。而個別的被保險人依契約可以申請的保險金,並不會因為防疫措施的變更而增加。增加的既然是可以請求理賠的人數,而不是個別保戶請求理賠的金額,就很難在個別契約中認定是顯失公平。況且,產險業著本來是有再保機制可以分散風險,如果沒有再保,自然需要獨力承擔風險,也不能說是顯失公平。

葉啟洲強調,他並不樂見產險業因為這個事件而危及清償能力,這不是社會大眾之福,因此,如何降低上述偽陽性風險和道德危險對保險業帶來的負擔,需要大家的智慧,因為若保護產險業者而限縮理賠要件的解釋,也不符合保護消費者以及契約疑義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