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日前裁定,累犯須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竟引發院檢隔空互戰法律見解之亂。對此,台大法律系教授身兼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林鈺雄投書表示,「累犯之亂」堪稱我國大法庭施行以來最「走鐘」的裁定,認為一個簡單的法律提案鬧出「累犯之亂」更應思考的是司法「人事」問題。
林鈺雄撰文表示,依照《法院組織法》51-10條規定,最高法院小法庭提案爭議法律問題由大法庭裁定,該裁定主文(僅)對提案庭(小法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之所以稱大法庭具有統一見解之功能,是因小法庭依照大法庭裁定主文意旨終結系爭案件,變成最高法院各庭的統一見解,而下級審法院如果不依照這個法律見解裁判,可能被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會撤銷發回下級審裁判,所以,大法庭的裁定雖然規範上不具普遍拘束效力,但在審級制度運作下,實際上會成全國實務的統一法律見解。
林指出,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的法律見解,僅對提案庭有拘束效力。至於最高法院「加碼」說明,「前科表」不得作為認定累犯依據;以及回應劍青檢改「再加碼」說明,不准檢察官聲請函查,否則一律駁回,皆無任何拘束效力,基層院檢切勿盲從,否則大法庭反而將被誤解、濫用權力成一個顛覆審判獨立的制度。法治國大家就照表操課。
他認為,一個簡簡單單法律提案怎麼會鬧出這麼大的「累犯之亂」,這才是更該思考的司法大環境問題─尤其是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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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稱大法庭具有統一見解之功能,是因小法庭依照大法庭裁定主文意旨終結系爭案件,變成最高法院各庭的統一見解,而下級審法院如果不依照這個法律見解裁判,可能被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會撤銷發回下級審裁判,所以,大法庭的裁定雖然規範上不具普遍拘束效力,但在審級制度運作下,實際上會成全國實務的統一法律見解。
林指出,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的法律見解,僅對提案庭有拘束效力。至於最高法院「加碼」說明,「前科表」不得作為認定累犯依據;以及回應劍青檢改「再加碼」說明,不准檢察官聲請函查,否則一律駁回,皆無任何拘束效力,基層院檢切勿盲從,否則大法庭反而將被誤解、濫用權力成一個顛覆審判獨立的制度。法治國大家就照表操課。
他認為,一個簡簡單單法律提案怎麼會鬧出這麼大的「累犯之亂」,這才是更該思考的司法大環境問題─尤其是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