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尤其在中央主管機關防疫政策急轉彎等因素下,國內確診病例數與隔離人數急速攀升,也使得防疫保單投保爆單,許多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量紛紛停售舊保單,研發新商品取代,也衍生許多續保及理賠等爭議,產險公會今(6)日也針對3大爭議,提出說明。
對於消基會接獲民眾申訴,在今(111)年4月28日針對防疫保單續保相關爭議發布新聞稿,產險公會表示,綜觀全文,雖以學術角度對於整體事件作評析,惟因所站消費者保護立場,勢難要求完全以公允觀點立論,恐因此造成各界對保險公司的不良觀感,產險公會認有必要澄清,因此針對主要爭議問題提出3點回應。
針對自動續約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得否主張不予續約?產險公會表示,如消基會文中所提及,觀察近期國內確診案例與隔離人數持續攀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首次遭遇,疫情發展更從去年的Delta變異株的重症化、具感染力,近期轉變為Omicron變異株的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趨勢。而政府的防疫作為也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確立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的方向調控,保險公司面對當今疫情變化與防疫管制政策的時空環境所發生的差異與變化,客觀上,各保險公司自去年所設計並銷售的防疫保單,其所擬「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顯然已經有明顯的變異,而消基會對於現階段保險公司所面臨外在風險所發生的鉅變,也給予客觀分析。
產險公會也強調,基於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產險公司的防疫保險商品,均為1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的性質,在發生如上述外在因素的驟變,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自非必然應提供客戶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至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的保戶,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產險公會指出,產險公司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的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的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對此,主管機關已作出原則性說明。
對於消基會收到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可分為3類,此3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書,均未完成繳費,卻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產險公會說,基於上述3類情況,均未完成繳費,實難謂續保契約已成立,除如前所述原則外,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有關保險法第60條適用疑義這部分問題,產險公會提到,按保險學理,保險法第60條之「危險增加」係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如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之風險評估,為求衡平,法令乃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的依據,舉凡如住宅火險之使用性質變更,又如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屬之。
產險公會強調,這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事件,是前一期保單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生的爭議,似非關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保險公司亦未曾主張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更不生應否適用同條第二項之疑義,在此引述某國立大學執教多年保險法教授在臉書所發表的感想:「保險法第60條規定跟續保一點關係也沒有,有點不知所云」,是非曲直,實已昭然若揭。
產險公會認為,保險公司在全民防疫崗位上,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於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之前提下,針對中、重症迫切所需的醫療費用保障,適時開發新防疫保險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各界應予肯定,希望取代人云亦云式的苛責,期能彼此攜手,安然度過這次的疫情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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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自動續約的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得否主張不予續約?產險公會表示,如消基會文中所提及,觀察近期國內確診案例與隔離人數持續攀升,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首次遭遇,疫情發展更從去年的Delta變異株的重症化、具感染力,近期轉變為Omicron變異株的輕症化、感染力增強、致死率降低趨勢。而政府的防疫作為也從確診清零、精準疫調的嚴格防疫,確立往重症清零、管控輕症、以篩代隔的方向調控,保險公司面對當今疫情變化與防疫管制政策的時空環境所發生的差異與變化,客觀上,各保險公司自去年所設計並銷售的防疫保單,其所擬「保障」、「控制」(或防止)的「危險」,顯然已經有明顯的變異,而消基會對於現階段保險公司所面臨外在風險所發生的鉅變,也給予客觀分析。
產險公會也強調,基於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產險公司的防疫保險商品,均為1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的性質,在發生如上述外在因素的驟變,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自非必然應提供客戶相同條件的續保服務。
至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的保戶,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產險公會指出,產險公司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的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的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對此,主管機關已作出原則性說明。
對於消基會收到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可分為3類,此3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書,均未完成繳費,卻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產險公會說,基於上述3類情況,均未完成繳費,實難謂續保契約已成立,除如前所述原則外,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有關保險法第60條適用疑義這部分問題,產險公會提到,按保險學理,保險法第60條之「危險增加」係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如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之風險評估,為求衡平,法令乃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的依據,舉凡如住宅火險之使用性質變更,又如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屬之。
產險公會強調,這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事件,是前一期保單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生的爭議,似非關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的危險變更,保險公司亦未曾主張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更不生應否適用同條第二項之疑義,在此引述某國立大學執教多年保險法教授在臉書所發表的感想:「保險法第60條規定跟續保一點關係也沒有,有點不知所云」,是非曲直,實已昭然若揭。
產險公會認為,保險公司在全民防疫崗位上,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於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之前提下,針對中、重症迫切所需的醫療費用保障,適時開發新防疫保險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各界應予肯定,希望取代人云亦云式的苛責,期能彼此攜手,安然度過這次的疫情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