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針對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內容,若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可於20日提出更正要求,節目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修正。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衛廣法》第44條及第64條條文修正案,將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的錯誤訊息更正時限,從20日減少為10日,加強其時效性。

條文中明定,對於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20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10日內,在同一時間的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此外,針對東森購物與MOMO購物台因黨政軍條款(政府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廣電事業)無法申請執照,引發爭議。立法院交委會於4月中初審通過《衛廣法》第64條第2項修正草案,把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三年,加上前兩次延長,總計共延9年時間,相關條文於今日院會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