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修正《商品標示法》,將網路販售的商品納管,必要時可要求網路平台業者提供相關資料。另外商品違反相關規定或對身體、健康有立即危害者,地方政府可逕行處罰並限期改善。
近年來商品型態轉變及資訊科技日益成熟,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不過過去網路商店販售的商品,因無實體店面不易稽查,屢有商品標示不符規定,容易發生消費爭議事件。
三讀條文規定,商品於網際網路平台販售者,地方政府必要時得令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售業者資料;網路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若網路平台業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售業者資料,可由地方政府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商品違反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法律強制或禁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地方政府可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若情節重大或對身體、健康有影響,必要時可令其停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至於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在相關地方標示,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的顯著地方替代。而政府也可視科技、產業、經濟發展,公告特地商品可以二維條碼、QR Code等方式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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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商品於網際網路平台販售者,地方政府必要時得令網路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售業者資料;網路平台業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若網路平台業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售業者資料,可由地方政府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商品違反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法律強制或禁制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地方政府可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若情節重大或對身體、健康有影響,必要時可令其停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至於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在相關地方標示,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的顯著地方替代。而政府也可視科技、產業、經濟發展,公告特地商品可以二維條碼、QR Code等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