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羅姓男子在網站上認識一名17歲少女,羅男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傳送,並發誓保證「若外流被車撞死」,少女因而傳送裸照給羅男;雙方分手後,羅男不滿臉書遭少女封鎖,要求解封否則將散布裸照。台中高分院分別依兒少性剝削、恐嚇罪,判處羅男1年10月及3月徒刑。
判決書說,羅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十七歲的少女,雙方在109年初在網路交往,羅男已知少女未成年,但仍透過通訊軟體傳訊給少女,要求少女拍攝裸露胸部、全身的相片,為讓少女放心拍攝,羅男還發毒誓向少女允諾,照片絕對不會外流,若外流「出門被車撞死」。
少女最後信賴羅男的承諾,分別在情人節前三天,與情人節當天,傳送裸露胸部的影片、相片給羅男。後來二人分手,羅男不滿少女在臉書封鎖他,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反正你要玩我陪妳啊」、「要我去妳上班的地方鬧也行啊」、「不要怪我分享了」,要求少女解除封鎖,否則將散布裸露的影片、相片。
少女心生畏懼,向台中市第六警分局提告,警方循線查緝羅男到案,羅男在警訊中及台中地院法庭審理時承認犯行,台中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恐嚇罪,分別判處一年十月、三月徒刑,其中三月得易科。羅男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上訴二審,而且有意與被害人調解,不過被害人與家長不願調解破局,然羅男希望法院能宣告緩刑。台中高分院審酌,雖然羅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誨,但審酌少女身心未臻成熟,有特別保護必要,羅男僅為一己私慾,引誘少女製造、傳送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供他觀看,還利用該猥褻影片、相片,恐嚇少女,影響少女身心健康,事後又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認為無暫不執行、宣告緩刑的理由,駁回羅男訴請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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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說,羅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十七歲的少女,雙方在109年初在網路交往,羅男已知少女未成年,但仍透過通訊軟體傳訊給少女,要求少女拍攝裸露胸部、全身的相片,為讓少女放心拍攝,羅男還發毒誓向少女允諾,照片絕對不會外流,若外流「出門被車撞死」。
少女最後信賴羅男的承諾,分別在情人節前三天,與情人節當天,傳送裸露胸部的影片、相片給羅男。後來二人分手,羅男不滿少女在臉書封鎖他,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反正你要玩我陪妳啊」、「要我去妳上班的地方鬧也行啊」、「不要怪我分享了」,要求少女解除封鎖,否則將散布裸露的影片、相片。
少女心生畏懼,向台中市第六警分局提告,警方循線查緝羅男到案,羅男在警訊中及台中地院法庭審理時承認犯行,台中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恐嚇罪,分別判處一年十月、三月徒刑,其中三月得易科。羅男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上訴二審,而且有意與被害人調解,不過被害人與家長不願調解破局,然羅男希望法院能宣告緩刑。台中高分院審酌,雖然羅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誨,但審酌少女身心未臻成熟,有特別保護必要,羅男僅為一己私慾,引誘少女製造、傳送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供他觀看,還利用該猥褻影片、相片,恐嚇少女,影響少女身心健康,事後又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認為無暫不執行、宣告緩刑的理由,駁回羅男訴請而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