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彥君,去年被法務部查處機動小組拍到,上班時間與一名長髮正妹開房間,另被查出沒有如實申報加班,遭檢評會認定,違失情節重大,移請職務法庭審理。劉彥君案發後轉任律師。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29)日判劉彥君罰俸4個月,約57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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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認為,劉未核實加班、男女關係踰矩,易讓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閒散怠惰、放蕩冶遊的負面觀感,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考量劉坦白認錯,並體認自己個性不適合公職生活,在遭蒐證前辭去檢察官職務,判決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個月。

檢評會移送指出,2021年2月2日、22日劉彥君各申報加班3小時,但卻外出處理私人事務,違反《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檢察官自主管理辦公實施要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職員加班管制要點》、《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等職務規定;2021年2月5日上班時間沒請假,並於下午1時許搭載一名非配偶的女子前往薇閣林森店,直到下午3時許才離開,女子還在車上親吻劉,下午4時許,劉才返回辦公室。

檢評會認為,劉彥君身為檢察官、已婚,上班期間未請假外出,還是與非配偶女子上摩鐵,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榮譽,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司法官訓練所第48期結業的劉彥君,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畢業,曾任桃園、基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