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6日電)城中城大火燒出老舊大樓安全疑慮,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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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及建築法部分條文。

三讀條文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確保居住品質。

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而在罰則的部分,明定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這次修法也增訂,若危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另外,三讀修正後的消防法第9條條文則明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在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修。(編輯:林興盟)11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