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立法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建築法》第7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中明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每戶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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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也要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維護管理工作。至於非危險公寓大廈,不在這次修法適用範圍,仍依現有輔導機制處理。

本次法案通過後,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同步新增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消防法》部分,主要是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加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另由於現行規定,消防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為簡政便民,這次修法也參考日本消防法令,針對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考量該類設備種類較為簡單,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因此,修法增加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的方式,供管理權人選擇。

《建築法》部分,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不過,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僅規範供公眾使用等合法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政府可視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但卻未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者,加以規範。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構造」安全為改善範圍後,未來公共安全檢查耐震評估應申報的對象,如經地方政府公告為應改善者,其申報應符合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辦法配套檢討的耐震改善標準,未符合標準且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以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居住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