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去(2021)年12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之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將於30日正式施行,交通部並已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亦如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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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重點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從民國86年運作迄今,已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的關切,經交通部多次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各直轄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為避免惡意檢舉泛濫,對於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動態違規項目進行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41項違規態樣;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5項靜態違規,共計46項態樣,期能改善當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問題。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自4月30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民眾於新法實施前違規,如果於新法實施後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的話,就有新法規定之適用。

交通部路政司專委李昭賢說明,從開放民眾舉發以來,官方收到交通違規數量激增,但主要側重在日常違規停車等等,面對「檢舉達人」高頻次、高密度的檢舉,法院也有多次撤銷重複檢舉罰單的實例,但這並無助於立即改善交通,在警方執法上,也希望藉由民眾之力補足的是力有未殆的重大違規執法,但目前大部分均為違規停車,因此對於可逕行舉發項目進行縮限,對於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法令規定。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
▲第 7 條之 1 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圖/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