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食農教育法》,明定政府學校等機關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的農產品或以在地農產為主要原料的食品,同時,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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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去年初審通過食農教育法草案,不需透過黨團協商,送交院會三讀。條文中解釋,食農教育是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動物福利、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

《食農教育法》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的農產品或以在地農產為主要原料的食品。農委會應致力於民眾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農委會也應輔導相關機關研發製造在地農產為主要原料的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減少食物浪費。

此外,條文中明定,為推動食農教育,農委會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任務包含監督檢討食農教育政策計畫、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意見、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