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日前公告需打滿三劑疫苗才可參團出遊,使疫情再起下的旅遊業者雪上加霜,交通部長王國材今(18)日上午前往立法院時受訪表示,指揮中心事先並沒有與交通部研商。而為了因應防疫第三劑新規範,觀光局今日緊急邀集業者溝通協助處理措施,期盼減少業者及旅客損失,儘速恢復國旅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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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15日宣布,22日起團體旅遊符合接種年齡須完成第三劑接種才能出遊,觀光局同日與疫情指揮中心確認相關對象及規範後,積極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民用航空局研商解約退費事宜。

觀光局長張錫聰今日分別與旅行業及旅宿業者溝通,並公告後續處理與認定標準。接種對象方面,參加團體旅遊之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員均需完成第3劑接種 ,但不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之旅客。

而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已滿第2劑間隔期者,請旅客儘快於出團前打第3劑,已打完兩劑,但「未滿」12週者,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另有醫師開立證明,不能施打所有疫苗者,旅客需提供參團前天或當天快篩陰性證明,即可參團。另外如果符合「特定團體」,則不需要滿足第3劑接種規定,包含學校畢業旅行、家族旅遊、員工旅遊等。

如果未符合完整接種的消費者,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旅宿之取消費用等,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不在上述規定限制內,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如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特定團體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觀光局表示,為了減少業者及民眾損失,也與航空公司及旅宿業者協商後續處理作法。航空公司方便,國內航線業者同意18日前預定22日後出團團體,如旅客未施打第3劑疫苗,旅行業者可於21日前檢附團體旅客之疫苗小黃卡或健保App截圖等相關證明,向航空業者申請免手續費退、改票。
旅宿業者方面,觀光局表示,因不同旅宿規模大小及成本有異,且多已訂有合作契約,旅館公會表示會盡力協調旅館業,以長久合作之善意考量,從寬處理此次防疫政策受影響之個案,以降低雙方及旅客損失。

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品保協會申訴調處,若失敗可再向觀光局申訴處理,期待讓民眾及旅遊業了解參團旅遊指引,儘速恢復國內旅遊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