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111年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案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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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表示,立法院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的1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月28日辦理上開憲法修正案公告,公告期間自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28日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前開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投票應於111年12月28日前辦理完成。

中選會指出,經考量投票完成的法定期限及下列因素,決定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第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高度共識下提出,投票日期的訂定,宜考量公民參與修憲工程的影響。

第二, 憲法修正案公告期間長達6個月,民眾有充分時間知悉憲法修正案內容,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案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尚無因公職人員選舉的政黨或候選人競爭交互影響,模糊憲法修正案內容焦點,或使選民混淆複決案意旨,以致投票結果偏離民意。

第三, 憲法修正案公告期間,選務機關已可就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案預為籌辦規劃各項選務工作,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務籌辦時間仍屬充裕。

第四、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僅1張公投票,如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舉人至多領取5張選舉票、1張公投票,投開票作業不致過於複雜,選務能量尚可承載負荷。

第五,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又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應於111年12月28日前舉行投票,同日舉行投票符合社會期待,也為憲法特別規定所許。

第六, 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投票日均為依法指定的放假日,如短期內辦理2次投票,勢必影響全國產業經濟活動及企業人力調度。

第七, 考量COVID-19疫情,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避免2次大規模人流移動與群聚活動,有利維護民眾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