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歲陳姓男子5年前參加馬拉松,剛好遭麥帥二橋上一個重達27公斤的馬達砸中頭部,陳妻以丈夫傷後有認知功能障礙等後遺症,主張北市府新工處有疏失,訴請國賠。北院判新工處須賠償915萬餘元,高院重新計算損害支出費用,改判賠927萬餘元。
陳男於2017年2月12日參加「2017臺北渣打公益馬拉松」,行經麥帥二橋下時,橋樑工作平台車上的馬達自橋面掉落,剛好擊中陳男頭部,致陳男牙齒斷裂、頸椎滑脫、腦震盪、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
陳男主張,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是負責單位,因管理欠缺造成事故傷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請求賠償974萬4809元本息。
北院判決新工處須賠償915萬8515元,北市府上訴後,高院考量陳男的勞動能力減損,經鑑定結果減損40%,審酌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等一切情形,認為精神慰撫金以150萬元為適當,新工處應再給付11萬3648元,共927萬2163元。上訴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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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主張,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是負責單位,因管理欠缺造成事故傷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請求賠償974萬4809元本息。
北院判決新工處須賠償915萬8515元,北市府上訴後,高院考量陳男的勞動能力減損,經鑑定結果減損40%,審酌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等一切情形,認為精神慰撫金以150萬元為適當,新工處應再給付11萬3648元,共927萬2163元。上訴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