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2日電)高捷橋頭糖廠站前空地109年發現桶屍,吳姓及熊姓情侶因財務糾紛涉殺害林姓女子滅屍,一審吳男遭依殺人等罪判19年4月、熊女17年8月,高雄高分院今改判吳男19年7月,駁回熊女上訴。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9時10分依共同犯殺人、私行拘禁、遺棄屍體等罪,改判吳男19年7個月徒刑,熊女部分駁回上訴,維持原審17年8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詳細判決理由稍晚公佈。

全案緣於,45歲吳男及53歲熊女民國103年交往期間,因得知在鳳山經營卡拉OK的55歲林女打算退休,於是由熊女支付新台幣5000元押金後接手。但在吳男搬入後,房東因不願承租房屋繼續從事卡拉OK ,向吳男表示無法依約盤讓。

兩人不滿林女明知房東不願房屋繼續開設卡拉OK店,仍盤讓店面,於是在103年12月12日約林女到卡拉OK店商討盤讓事宜,但口角演變成肢體衝突,2人連夜毆打林女造成甲狀軟骨骨折,全身多處瘀血、撕裂傷。

2人毆打完後隔天凌晨決定將林女載往偏遠地區放人,於是將她帶上車,並為控制行動,要她飲用摻安眠藥礦泉水。然而當還在開車尋找棄置地點時,林女就因傷勢過重死亡,2人發現後,經熊女實施人工呼吸無效,於是先找地點埋屍。

同月17日,兩人為避免警方追查,挖出遺體帶往橋頭某空地,並由吳男挖洞,放入裝有林女遺體的塑膠桶,倒入鹽酸後,再以水泥將桶子覆蓋。直至109年4月2日,空地地主請人到場除草,怪手挖破塑膠桶,才讓林女遺體重見天日。全案經移送橋頭地檢署偵結起訴。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吳男、熊女涉共同犯私行拘禁、共同殺人、遺棄屍體罪,判處吳男19年4個月、熊女17年8個月徒刑。(編輯:張銘坤)1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