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利用採購機會收賄、圖利廠商,一審遭判18年,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其中一件圖利案罪證不足,今(8)日改判16年,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2066萬元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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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蔡木火、羅財全分別判處5年6月及5年,均褫奪公權3年;多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被依貪汙等罪,定應執行刑11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逾570萬元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2009年,黃季敏以身體健康為由自消防署退休,2011年台塑集團六輕廠區發生連環爆炸,在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牽線下,黃季敏於同年5月受聘至台塑負責工安、消防業務,但2012年8月,調查局突搜索黃季敏台塑辦公室,結果搜出黃金條。因檢調懷疑,黃季敏自2002年陳水扁執政時,在消防署長任內涉9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收賄1924萬元,為特定廠商護航。2012年,北檢起訴黃季敏,並批他「A人民防災救命錢」,還求處無期徒刑。

檢方指控,消防署辦理亞航UH-1H案、亞航B-234案、無線電6案等8項採購案時,黃季敏事先將採購訊息透露給弟弟黃文宙,讓黃文宙所掌控的公司採購得標,從中賺取相當成數的利益或專業廠商轉向採購品項的差價,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黃文宙將部分獲利給予黃季敏,並代為投資,在黃季敏卸任後,將款項洗給黃季敏。黃季敏另於消防署辦理建置案、維護案時,不法圖利台標公司,台標獲利1億871萬4299元、1億1933萬514元。

北院認定,不法所得遠超過北檢起訴金額,依《貪汙治罪條例》判黃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