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台北縣議員(改制為新北市議員)「賣預算收回扣」案,前議員蔡憲輝今(7)日遭高院更四審認定,觸犯《貪汙治罪條例》職務行為收賄罪,由於全案纏訟21年,依《速審法》規定的8年上限,予以減刑,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45萬元追繳沒收,可上訴,同案被告林重誠因罪證不足,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蔡憲輝(第12屆、13屆)、林重誠(第14四屆)分別自議員任期內的1996年、1998年期間,涉販賣「台北縣議員用牋」(簡稱牋單)給宏傑集團,再由該集團持向縣府建議應補助縣內學校、單位的工程款,詐得縣府相關統籌分配款、地方建設經費補助款共逾千萬元,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一、二審均判蔡憲輝8年、林重誠判9年,但經最高法院數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更四審認為,依蔡憲輝的供述、證人證詞及補助款資料,認定蔡憲輝涉犯職務行為收賄罪,罪證明確,其否認犯行的辯詞不足採信,考量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規定減刑,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45萬元追繳沒收;林重誠因檢方證據不足,加上證人證詞有瑕疵,改判無罪,依《速審法》第8條規定,檢方不得上訴,林重誠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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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判蔡憲輝8年、林重誠判9年,但經最高法院數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更四審認為,依蔡憲輝的供述、證人證詞及補助款資料,認定蔡憲輝涉犯職務行為收賄罪,罪證明確,其否認犯行的辯詞不足採信,考量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規定減刑,改判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45萬元追繳沒收;林重誠因檢方證據不足,加上證人證詞有瑕疵,改判無罪,依《速審法》第8條規定,檢方不得上訴,林重誠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