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的原住民身分案,經憲法法庭開庭辯論後,今(1)日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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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憲法法庭今年1月17日開完言詞辯論庭後,認為此項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違憲。受相關規定影響的人數約9萬5000人。

本件聲請人有3位,包括有泰雅族血統的吳陳春桃及妹妹劉陳春梅及具有太魯閣族血統的女童吳若韶。

吳陳春桃、劉陳春梅倆姊妹的祖母是原住民,但父親陳添爐在世時沒有變更為原住民姓氏,造成倆姊妹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吳若韶的母親為原住民,但父親不是,吳若韶從父姓,一樣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認為,《原民身分法》規定採「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賦予具原住民血統的國人有自我決定認同的選擇權利,有原住民認同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沒有認同也可以拋棄原住民身分,主張並未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右)。(圖/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