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31日電)桃園市24歲葉姓男子去年駕駛黃色野馬跑車,在台南市區逆向、闖紅燈,後又在苗栗縣竹南鎮台1己線飆速撞死女騎士,苗栗地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3年10月。可上訴。
葉姓男子110年8月間駕駛黃色野馬跑車,在台南市區道路逆向危險駕駛,引發網友關注,並發現他曾在社群軟體Instagram(IG)限時動態發文「陳時鐘,你是我會開最多槍的人」;數日後,他又駕駛同一輛跑車,在苗栗縣竹南鎮台一己線、德照橋路口飆速闖紅燈,將21歲巫姓女騎士當場撞飛送醫不治。
苗栗地院今天針對兩案宣判,葉男在台南市區危險駕車部分,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另在苗栗肇事部分,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皆可上訴。
葉姓男子肇事撞死女騎士,檢方去年9月偵查終結,依涉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起訴,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然而法院審理認定,肇事路段有3線道,被告並無併排、停滯不前、阻塞或高速追逐、競速、相互超車等足以壅塞車道行為,客觀上未達相當於壅塞或損壞道路之具體危險程度,不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要件。
判決書指出,經勘驗肇事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顯示葉男於限速60公里路段,以時速逾百公里駛入案發路口並撞擊被害女騎士,但肇事後,當場向前往處理員警自首,依法減輕其刑。
另也提到,葉男於偵查中均能清楚對話,未因精神病症而產生任何影響,甚至表明「想闖紅燈就闖紅燈」、「自己行車技術高超」、「反應能力靈敏」等,對於違規行為恐致其他用路人生命危險毫不在乎,被告於案發時,精神及心智狀況並未因罹患精神病症而影響駕駛車輛行為,不符刑法第19條相關規定,此部分不予減刑。
法院審酌葉姓男子因超速行駛、闖越紅燈,進入交岔 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致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無可回復,自應嚴懲,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量處其刑。
此外,葉姓男子罹患精神病症,無法聽從親人約束、照 護,且欠缺病識感未定期就診及服藥治療,苗栗地院已於今年2月先行裁定令其先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編輯:張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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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今天針對兩案宣判,葉男在台南市區危險駕車部分,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另在苗栗肇事部分,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皆可上訴。
葉姓男子肇事撞死女騎士,檢方去年9月偵查終結,依涉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起訴,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然而法院審理認定,肇事路段有3線道,被告並無併排、停滯不前、阻塞或高速追逐、競速、相互超車等足以壅塞車道行為,客觀上未達相當於壅塞或損壞道路之具體危險程度,不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要件。
判決書指出,經勘驗肇事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顯示葉男於限速60公里路段,以時速逾百公里駛入案發路口並撞擊被害女騎士,但肇事後,當場向前往處理員警自首,依法減輕其刑。
另也提到,葉男於偵查中均能清楚對話,未因精神病症而產生任何影響,甚至表明「想闖紅燈就闖紅燈」、「自己行車技術高超」、「反應能力靈敏」等,對於違規行為恐致其他用路人生命危險毫不在乎,被告於案發時,精神及心智狀況並未因罹患精神病症而影響駕駛車輛行為,不符刑法第19條相關規定,此部分不予減刑。
法院審酌葉姓男子因超速行駛、闖越紅燈,進入交岔 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致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無可回復,自應嚴懲,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量處其刑。
此外,葉姓男子罹患精神病症,無法聽從親人約束、照 護,且欠缺病識感未定期就診及服藥治療,苗栗地院已於今年2月先行裁定令其先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