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1)日審查通過《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9條第4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三分之一專業理事部分須再研議,因此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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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推動《農會法》修法,其中擬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加派專業理事參與中華民國農會,其指派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協助、監督各項業務之推動,提升經營及輔導下級農會、服務農民的專業性。不過外界認為,此舉恐損害農會自治精神。

今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官派理事部分不予修正,其餘條文酌修。對此,農委會說明,在草案預告期間,有國民黨團、中華民國農會及部分民眾就預告版本修正內容,提出諸多意見,因此須再審慎研議,不予修正。

農委會說明,中華民國農會依《農會法》成立並賦予其多項任務,為公益社團法人,舉辦事業享有政府多項賦稅優惠,接受政府委託執行農業政策,並參與農產運銷公司、全國農業金庫等經營權,廣涉公共事務,且為農會體系最高層級的組織,應夥同所有農會配合農業政策及協助各地農業發展,不應僅限於自身營運收益之成長。對於涉及農產品貿易、產銷調節、資訊整合、教育訓練等,應配合政府帶領所有農會共同開創農業新局,充分發揮整合、開拓、研發、創新等上位組織之功能。

農委會表示,雖然本次增列專業理事不予修法,但仍鼓勵中華民國農會能朝該方向精進,農委會將持續廣納各界提供意見,包括農會選舉制度改革、一戶一會員限制、提高女性選任人員比例、青農不易加入會員問題、選任人員職能資格提升等,通盤檢討,使農會更符合人民團體自治及民主精神,達到服務農民之宗旨。

農委會提到,《農會法》自74年增訂賄選刑度與罰則以來,歷經37年未曾修正,而歷屆農會選舉賄選案件仍層出不窮,可見《農會法》針對賄選的刑度與罰則過低,已無法產生嚇阻作用;另犯農會賄選罪因現行規定刑度低,宣告緩刑後仍得繼續任職農會,將會使賄選者產生得益效果,一向被外界批評,影響農會形象。本次《農會法》第47條之1及第47條之2的修正,旨在遏止部分農會選舉之賄選行為,希望藉提高賄選之刑度與罰則,防止投機者進入侵蝕農會,並維持農會選舉公正性。

農委會強調,原預告草案修正現行第47條之4第4項輕罪豁免但書規定,僅得繼續任職至屆滿,經審慎檢討後,以不溯及既往方向修法;由於本次修正提高刑度為3年以上7年以下之規定,倘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後,未來賄選將無從受緩刑宣告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符合農委會修法遏止農會賄選端正選風政策,以維持農會選舉公平、公正性,選賢與能,使農會發展向上提升為各界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