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監獄戒護科黃姓管理員,被控收下受刑人母親提供的現金,多次替受刑人自監獄外買進香菸、肉鬆等物品交給受刑人,最高法院考量黃男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依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共11罪,判處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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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黃男於2007年至2010年間,因擔任洪姓收容人房舍的夜勤管理員而認識洪。洪男出獄後,2人互有往來,黃因此結識洪母。之後,洪又因犯毒品案,於2015年5月入高雄監獄服刑。

黃男受洪母請託,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止,收受洪母交付的現金10次、咖啡1次,並接受洪母委託,自外界為洪男購買茶葉、香菸、口香糖、咖啡及肉鬆等用品,再自行帶入獄中,利用早上7時30分舍房交接班時,通知洪男前往拿取。

黃男坦承有替洪買東西帶入監獄,但否認圖利,供稱洪母給他的錢都有買東西給洪;洪母證稱,她不懂這種狀況,想說黃是做官的,怕兒子不好過,寧願花點錢,讓兒子好過一點。

一審判黃男無罪,二審改判6年,褫奪公權3年遭撤銷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黃男身為管理員,不思戮力從公、盡忠職守,竟多次為受刑人夾帶違禁物品,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曾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且其所夾帶之物價值非鉅,危害遠不及夾帶毒品等物,改判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