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作家陳柔縉去年10月間在新北市淡水區騎腳踏車遭機車追撞,送醫搶救後不治。士林地院考量,肇事的賴姓騎士認罪但未能盡力彌補家屬傷痛,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柔縉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傍晚騎腳踏車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時,遭一名賴姓男子騎乘機車從後方追撞受傷。
陳柔縉遭追撞後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經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醫治,於同年10月18日下午不治,享年57歲;賴男肇事後向警員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首接受裁判。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肇致被害人死亡,並使被害人子女痛失至親,應嚴予非難,但賴男犯後坦承犯行、有意賠償,因無力負擔告訴人所提新台幣500餘萬元金額,而未續行調解或和解程序。
法官審酌賴男自首,但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犯後態度尚可,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329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柔縉遭追撞後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經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醫治,於同年10月18日下午不治,享年57歲;賴男肇事後向警員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首接受裁判。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肇致被害人死亡,並使被害人子女痛失至親,應嚴予非難,但賴男犯後坦承犯行、有意賠償,因無力負擔告訴人所提新台幣500餘萬元金額,而未續行調解或和解程序。
法官審酌賴男自首,但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犯後態度尚可,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329